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责的意见

时间:2014-08-25阅读人数:76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责,规范安全监督行为,经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监人员履责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监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监人员主要职责

(一)监督各方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监督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监督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四)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五)定期分析、报告所监督项目施工安全状况;

(六)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对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依法处理与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九)其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

三、安监人员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定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二)进行施工安全监督交底;

(三)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并在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安全监管通系统中形成监督记录;

(四)整理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四、安监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的主要情形

(一)发现安全违法违规行,未按规定监督处理,或者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安全隐患查处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的;

(三)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

(四)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五)不制止、不查处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的;

(六)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安监人员可免予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

安监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正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于追究责任:

(一)工程项目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导致安全事故的;

(二)工程项目经批准停止施工,擅自施工导致安全事故的;

(三)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各方责任主体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各方责任主体弄虚作假已超出监督人员正常执法辨别能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各方责任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组织的各类专家论证结论性意见或合法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组织施工,依然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安监人员可从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

安监人员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量化考核评定内容和记分标准(重点条款)》(见附件)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监管通系统有正常履职记录的,可从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量化考核评定内容和记分标准(重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