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2-09-02阅读人数:679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2]14号

本市各建筑业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建立建筑业企业准入、清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2012年肥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合建建管[2012]6号)和《关于开展2012年合肥市建筑市场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合建【2012】47号)有关规定,开展201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一)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我市新办(含原地级巢湖市批准的)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2011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资质的施工与设计一体化企业(省厅布置全数检查)。

(三)2011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全数检查)。

(四)2011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资质的劳务企业(全数检查)。

(五)2011年内各类资质新升级、增项企业(企业全面自查,建委重点抽查)。

(六)2011年度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且未整改到位的企业。

(七)未参加2011年资质监督检查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八)2011年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记不良信用记录、行政处罚处理的各类企业。

二、监督检查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合建建管【2009】51号)。

、监督检查内容

(一)、施工企业及施工与设计一体化企业

1、检查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其资质条件变化情况,重点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和有职称人员变动情况、业绩完成情况以及企业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核查企业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2、有无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的行为。(依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所作出的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处罚记录)

(二)监理企业

1、新设立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人次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资质条件变化情况。核查企业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2、内部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和工程检测设备设施等硬件情况。

3、有无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中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依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所作出的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处罚记录)

(三)招标代理机构

1、企业专职人员到位和注册情况。核查企业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2、内部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和设施等硬件情况。

3、是否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依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所作出的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处罚记录)

(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变化及有关变更情况。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咨询报告成果文件归档情况;核查企业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3.企业市场行为情况,有无发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依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所作出的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处罚记录)。

四、报送材料要求

1、企业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和一体化企业提交)。

3、企业自有项目经理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其他建设类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监理、造价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提供)。

4、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名单表;中级工以上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及名单表(仅劳务企业提供)。

5、《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或《安徽省监理企业业绩信用登记手册》。

6、《合肥市建设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见附表)二份。

以上第1—5项材料应按目录顺序要求装订成册,应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7、所有企业必须在合肥建设网(www.hfjs.gov.cn)上通过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信用管理系统”,完善、更新各项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后方可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五、材料报送时间

7月28日----8月28日企业自查、县区检查; 8月30日----9月20我委受理材料,9月25日---9月30日我委组织审核汇总,形成监督检查通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本次监督检查由委建筑业管理处统一牵头组织实施。

2、本次监督检查按照资料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3、凡工商注册地在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及巢湖市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一体化企业,一律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4、凡注册地在市区的劳务企业报市建筑市场监管处队伍科,注册地在市区的装饰企业(含一体化装饰企业)报市建筑市场监管处装饰管理科;造价咨询企业报市建筑市场监管处造价科。

5、凡注册地在市区的其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一体化企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报市城乡建委建管处。

6、各县(市)及市建筑市场监督处检查情况由委建管处负责审核汇总,形成检查通报,报经委领导批准后,统一在合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省厅备案。

七、监督检查结论

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合格:各项指标达到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其中职称人员和经营规模按标准的80%考核;2010年以来未发生资质管理规定(办法)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论为不合格。

1、企业现有资质条件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其中职称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标准的80%;

2、歇业或停业达二年以上的;

3、近二年未报送统计报表的;

4、2010年以来有资质管理规定(办法)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5、未在检查期内提供受检资料的。

七、工作要求

本次资质监督检查按照“简便、高效、诚信、公正”的原则,我委将严格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和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进行检查,要求各企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开展本企业、本区域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凡企业到期未报送检查材料、逾期报送检查材料或报送材料不齐全的,我委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对检查不合格企业,我委将责令其进行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按照审批权限,依法撤回其资质或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工作纪律

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委属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得收费和严禁“搭车收费”,不得向企业“吃、拿、卡、要”。如发现此类问题并经查实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郑震 ,联系电话: 2640559, 葛冬,联系电话: 2657834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7月24日

 

 

 

 

附件:1、合肥市建设企业监督检查表.doc

          2、2011年度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且未整改到位的企业。.xls

          3、未参加2011年资质监督检查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xls

          4、2011年新办施工企业.xls

           5、2011年新办一体化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