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9-02阅读人数:741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住建(建设、建管、建发、建环)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有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类施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2] 367号)精神,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检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的第六条所规定应具备的十三项安全生产条件;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所明确的具体规定。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JGJ/T77-2010);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

   二、检查重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中需要现场检查的企业:

  (1)一级企业不少于10%的施工现场;

  (2)二级企业不少于20%的施工现场;

  (3)三级不少于2个的的施工现场比例组织现场抽查和评价。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日常安全监督被通报的、受到举报投诉、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行政处罚,以及现场已反映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检查组织和安排

   1、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自查自改,加强企业及现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2、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检查,成立3个专项检查组(见附件1),依照《合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检查(延期现场检查)表》(见附件2)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现场检查和日常抽查工作。

   3、延期现场检查时,检查组通常在检查前1天通知受检企业,受检企业按照要求提供企业当前在建工程项目清单(见附件3),并加盖本企业公章确认。

   4、专项检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廉政方面规定,在检查中严禁索取或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谋取其他益利,否则将依照廉政及政风行风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